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今日在京召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首次與公眾見面,會議還將繼續審議《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等多項法律。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會上做了關于《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的說明。這意味著備受關注的環保稅終于浮出水面。
草案規定,考慮到現行稅制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種對機動車的生產和使用進行調節,因此,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
草案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規定: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元~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11200元。
會議聽取了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作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草案共9條,主要修改、增加了以下內容:
一是針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加大對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按日計罰,責令停業、關閉等處罰措施;增加對企業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罰;就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責任與《環境影響評價法》作銜接性規定;加大對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行為的處罰力度,取消30萬元的罰款上限,根據事故等級分別處以事故直接損失20%和30%的罰款。
二是對新的《環境保護法》增設的制度,在海洋環境保護法中予以銜接。對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超標的重點海域或者未完成海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的海域,實施環境影響評價限批;增加建立健全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以及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規定。
三是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修改部分行政審批事項條款。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并聯核準制度和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決定,將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時間要求由“可行性研究階段”改為“建設項目開工前”,取消船舶污染港區水域作業審批、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保設施試運行審批。同時,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不再向環保部門備案,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不再由環保部門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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