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四條: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和集裝箱,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均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接受檢疫,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準入境或出境。
(二)第十條:入出境的集裝箱、貨物、廢舊物等物品在到達口岸的時候,承運人、代理人或者貨主,必須向衛生檢疫機關申報并接受衛生檢疫。對來自疫區的、被傳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或者發現與人類健康有關的嚙齒動物和病媒昆蟲的集裝箱、貨物、廢舊物等物品,應當實施消毒、除鼠、除蟲或者其他必要的衛生處理。
集裝箱、貨物、廢舊物等物品的貨主要求在其他地方實施衛生檢疫、衛生處理,的衛生檢疫機關可以給予方便,并按規定辦理。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的食品、冷凍品的船艙、集裝箱等運載工具,承運人、裝箱單位或者其代理人必須在裝運前向商檢機構申請清潔、衛生、冷藏、密固等適載檢驗;經檢驗合格并取得證書的,方可裝運。
(四)國家質檢總局(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第17號令,《進出境集裝箱檢驗檢疫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