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樣記錄
1.現場采樣記錄的內容
(1) 被采樣單位;
(2)樣本名稱;
(3)采樣地點;
(4)樣本產地、商標、數量、生產日期、批號或編號、樣本狀態;
(5)被采樣的產品數量、包裝類型及規格;
(6)感官所見(有包裝的食品包裝有無破損、變形、受污染;無包裝的食品外觀有無發霉變質、生蟲、污染等);
(7)采樣方式;
(8)采樣目的;
(9)采樣現場環境條件(包括溫度、濕度及一般衛生狀況);
(10)采樣機構(蓋章)采樣人(簽字);
(11)采樣日期;
(12)被采樣單位負責人簽名。
2.樣本簽封和編號
采樣完畢整理好現場后,將采好的樣本分別盛裝在容器或牢固的包裝內,在容器蓋接處或包裝上進行簽封,可以由采樣人或采樣單位簽封。每件樣本還必須貼上標簽,明確標記品名、來源、數量、采樣地點、采樣人、采樣日期等內容。如樣本品種較少,應在每件樣本上進行編號,所編的號應與采樣收據和樣本名稱或編號相符。
3.采樣單
采樣單一式兩份,一份交被采樣單位,一份由采樣單位保存。采樣單內容包括:
(1)被采樣單位名稱;
(2)樣本名稱、編號;
(3)被采樣產品的生產日期(批號);
(4)采取樣本數量;
(5)采樣單位(蓋章)或采樣人(簽字);
(6)被采樣單位負責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