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定點零售藥店藥品“陰陽價格”監測處置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
近期,部分地區陸續發現定點零售藥店(下稱“定點藥店”)對醫保非醫保患者采用“陰陽價格”(歧視性價格)行為,即完全相同的藥品銷售給醫保患者的價格高于非參保患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要求,定點藥店通過向參保患者高價售藥牟利行為涉嫌價格欺詐,同時違背了定點藥店醫保服務協議中“不得對醫保參保人員實行不公平、歧視性價格”的管理要求,應予嚴肅核查處置。為進一步加強監測處置,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關注定點藥店“陰陽價格”問題線索
各地醫保部門要充分認識定點藥店“陰陽價格”行為侵害參保人員權益,違規使用醫保基金造成基金損失的不良影響的問題。
(一)進一步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加強定點藥店藥品價格管理,將定點藥店“陰陽價格”行為納入重點監控事項,明確“陰陽價格”問題處置要求。組織轄區內定點藥店開展藥品“陰陽價格”問題自查自糾,及時整改對參保人員采用歧視性價格的問題。
(二)主動篩查重點品種問題線索。以各地定點藥店藥品結算金額排名靠前或價格差異大的藥品為重點篩查品種,通過篩查醫保結算數據,系統梳理近期群眾信訪、輿情反映相關問題等方式,形成本地區定點藥店藥品“陰陽價格”問題線索。
(三)充分動員社會監督力量。定點藥店實行“陰陽價格”屬于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行為,各地可按照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機制,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向醫保部門提供有關問題線索,參與定點藥店“陰陽價格”問題治理。
二、嚴肅核查處置“陰陽價格”問題
各地醫保部門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強與市場監管等部門協同聯動,強化現場檢查和舉報核查。
(一)加強數據篩查和現場核查。各地醫保部門要通過醫保結算數據,對發現的藥品價格數據上傳異常、有群眾反映存在“陰陽價格”問題線索的定點藥店,結合定點藥店進銷存數據、自費購買記錄、視頻監控等,組織開展現場重點核查。重點排查定點藥店對參保和非參保人員因結算方式不同而實行歧視性價格或僅向非參保人員以額外返利、折扣、滿減等變相降價的方式銷售藥品。
(二)加強定點藥店協議管理。要求定點藥店不得對醫保參保人員實行不公平、歧視性價格,不得以高于非參保人員的價格銷售藥品,嚴格執行協議中藥品“陰陽價格”行為的有關協議處理要求。對于定點藥店違反醫保服務協議執行“陰陽價格”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和整改情況,采取約談主要負責人、暫停醫保結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醫保基金、暫停或解除醫保服務協議、移交相關部門處理等措施嚴肅處理,切實維護醫保基金安全,保障群眾購藥權益。
(三)納入飛行檢查范圍。對于數據篩查、現場核查、群眾舉報發現“陰陽價格”涉及藥品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定點藥店,納入飛行檢查范圍。
三、做好常態化監測治理
各地醫保部門要切實履行醫療保障部門藥價管理職責,常態化做好定點藥店藥品價格管理。
(一)持續用好藥品比價小程序。充分利用醫保信息系統實際結算價、藥店零售價等信息,提供定點藥店價格比較、位置導航等服務,形成以市場為主導的價格比較機制,方便群眾對周邊藥店“貨比三家”,規范引導定點藥店公平合理、誠信定價。
(二)進一步推進量價比較指數應用。將量價比較指數年度監測值作為本年度整體價格監測預警線。按照定點藥店協議管理要求,對未達到年度監測值要求的定點藥店進行約談提醒,拒絕價格調整或調整后仍未符合要求的予以暫停結算,直至解除醫保服務協議。
(三)定期開展藥價風險品種核查處置。主動監測定點藥店交易結算金額排名靠前且價格差異大的藥價風險品種,及時核查處置定點藥店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本省定點藥店眾數價,對醫保參保非參保人員采取不公平定價行為。
(四)引導定點藥店規范數據上傳。加強定點藥店藥品價格數據上傳規范性要求,定點藥店藥品醫保代碼、單價、數量等醫保結算數據上傳錯誤或不完整、不準確的,應按照定點藥店協議管理要求進行協議處理,并定期通報。
(五)提醒參保人員關注價格信息。在定點藥店醒目處張貼標識,提醒參保人員對明碼標價的藥品價格信息進行核對,不得對參保人員采用歧視性定價行為。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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