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由江西省鄱陽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貪污、受賄案宣布判決結果:上饒市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站副站長柯某利用職務之便貪污質檢費6萬元、收受賄賂2萬3千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2002年10月,鄱陽縣某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質檢由上饒市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站負責,雙方簽訂合同確定質檢費為8萬元,03年1月承建單位首期交納了2萬元質檢費,到了2005年,時任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項目部總監理工程師的柯某,向承建單位負責人李某催要余款,并與05年2月2日收取了該承建單位應繳未繳的6萬元質檢費,沒有按規定上交檢測站,而是將此款存入個人銀行賬戶,非法占為己有。
2004年1月,柯某受單位委派擔任鄱陽縣某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項目部總監理工程師后,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承建單位負責人李某為得到柯某在工程監理中的照顧,于04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送了現金1萬元給柯某,另外在05和06年春節期間分別送了現金2000元和1000元給柯某,柯某收受以上現金23000元用于個人和家庭開支,在履職過程中對承建單位給予了關照。
昨天(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對外發布《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作弊的后果1、根據刑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
近日,家住鎮巴縣涇洋鎮的馮某,涉嫌犯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經鎮巴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后,被鎮巴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2004年元月至2015年9月,馮某在鎮巴縣商貿城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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