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是邱光和履行人大代表職責的第五年,也是本屆人大任期內的最后一年。這位來自浙江的全國人大代表是一家企業的負責人,在今年全國兩會上,他帶來的建議涉及范圍廣,不僅有經濟領域的,如關于降低稅負的建議;有社會領域的,如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建議;還有環保領域的,即《關于完善污染環境罪法律規定的建議》。
了解環境法律,做到守法經營,對一家企業負責人來說至關重要。為了寫好這份關于完善污染環境罪法律規定的建議,邱光和也做了深入調查。讓我們來聽聽這位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和看法。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確定了“污染環境罪”,尤其是2013年版“兩高”司法解釋頒布之后,相關部門對涉嫌污染環境罪行為人的追究力度明顯加大。而新環保法實施后,污染環境罪案件數量顯著上升。
“盡管在明確污染環境罪后,相關部門加大了對污染環境案件的懲罰力度,但在實踐中,真正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并不多。”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來自浙江的全國人大代表邱光和把目光投向了污染環境罪,“我這次帶來了《關于完善污染環境罪法律規定的建議》,希望通過完善污染環境罪的法律規定,加大對污染環境行為的處罰力度。”
污染環境罪在具體的適用過程中存在哪些不足?應該從哪些方面進行完善?記者對邱光和進行了采訪。
污染環境罪在實踐中應用效果如何?
懲罰力度加大,但污染環境罪在實踐中刑事追責適用率較低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條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了污染環境罪后,對污染環境行為的懲罰力度加大,但從實踐來看,污染環境罪的設定尚存在處罰力度不夠、刑罰手段單一、罰金數額規定不明確等問題,導致污染環境罪在司法實踐中刑事追責適用率較低。”邱光和說,盡管發生了不少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但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卻并不多。
“以浙江省某縣基層法院為例,這家法院在2014年~2016年6月之間,審結各類犯罪案件2278件3370人,其中污染環境犯罪僅57件95人,僅占總數的2.5%。” 邱光和說。
污染環境罪在適用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
處罰力度不夠,刑罰手段單一,罰金數額規定不明確
邱光和說,根據前期調研,他認為污染環境罪在適用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刑罰處罰力度不夠。
“《刑法修正案(八)》將污染環境罪的最高刑期設定在有期徒刑7年,處罰力度普遍低于各類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也低于同屬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的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罪(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邱光和說,污染環境罪侵害的是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對其最高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顯得太輕,不利于對此類犯罪行為的打擊。
同時,《刑法修正案(八)》頒布已逾5年,但污染環境罪一直缺乏相應的量刑指導意見,導致基層法院量刑存在過輕的現象。以上述基層法院為例,審結的57件污染環境犯罪,判處實刑的量刑范圍基本在有期徒刑10個月至1年零兩個月之間,判處緩刑的考驗期限基本在1年至1年6個月之間,量刑層級化不明顯。
二是刑罰手段過于單一。
邱光和告訴記者,我國污染環境罪的處罰手段表現為自由刑與財產刑相結合的形式,即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但與國外環境犯罪的刑罰手段相比,種類較為單一,缺失管制刑和資格刑。
邱光和說,管制刑是指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刑罰。在刑法規制的其他犯罪中,所規定的刑種一般都包含了管制刑,而一般污染環境犯罪卻缺少了管制刑的配置,這一立法上的漏洞影響了整個刑法體系的協調。一般而言,管制刑普遍存在于有設置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中,污染環境罪同樣設置了3年有期徒刑,卻缺少了管制刑的配置。
同時,目前實務中對單位犯罪單處罰金往往不足以起到震懾作用,若增設資格刑,則可在更大程度上遏制此類犯罪。
三是罰金數額規定不明確。
《刑法修正案(八)》籠統規定了犯污染環境罪的,“并處或單處罰金”“并處罰金”,但對罰金的數額未做出明確規定,相應司法解釋也未涉及罰金數額。在實務中,涉及污染環境罪的罰金判決往往較為隨意且處罰數額普遍偏低,導致各地量刑不一。
同時,對于單位犯罪來說,罰金刑具體數額規定的缺失,導致單位違法成本過低,不少企業受利益驅使,在受罰后繼續通過破壞環境的行為從事經營活動,以牟取更大利益。
如何完善污染環境罪的法律規定?
加大刑事處罰力度,增設資格刑,細化罰金數額
邱光和建議,可以從以下方面完善污染環境罪的法律規定:
一是加大刑事處罰力度。可以將污染環境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他污染環境犯罪如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非法捕獵、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刑罰體系相協調,對屢教不改、犯罪情節較重、社會危害較大的行為人從嚴從重處罰。
此外,還可以增加管制刑,對不同的破壞行為應當區別對待,對一些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在案件中所起作用較小的行為人,可以適用管制刑或判處緩刑,依法接受社區矯正,促進罪犯的再社會化。
二是增設資格刑。在罰金刑的基礎上可增設資格刑。對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單位,有必要增加責令關閉或解散、禁止或限制其生產經營活動等處罰措施;對行為個人,可增設禁止從事某種職業的權利,由相關部門進行監管,一旦發現其在法定期限內出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相關規定的情形,可視情節在特定時間或終身剝奪其從事特定職業的資格,從而使行為人在非法獲利與失去從業資格之間權衡利弊,不得不充分考慮自己的違法成本。
三是細化罰金數額。建議在立法上確定較高的罰金數額基準,提高違法成本,并確定罰金計算標準(包括違法所得可確定條件下的計算標準與無法確定條件下的計算標準),具化罰金數額檔位,根據違法所得、共同犯罪中作用、參與犯罪時間、污染對象、修復成本、社會影響綜合對應相應檔位。
此外,也要完善罰金刑的執行方式,增設行刑時效制度,對未在規定時間內主動繳納全部罰金的,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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